據商務部網站消息,商務部、發改委、公安部、環境保護部日前聯合發布《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》 [2] ,已經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第6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,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小、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,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,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;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。
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:
(一)小、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,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,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;
(二)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;
(三)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,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,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;
(四)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;
(五)其他小、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,大、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;
(六)專用校車使用15年;
(七)大、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(大型轎車除外)使用20年;
(八)三輪汽車、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,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,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,其他載貨汽車(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)使用15年;
(九)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,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;
(十)全掛車、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,集裝箱半掛車20年,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;
報廢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處理
首先是報廢車不屬于合法財產,不受法律保護,因此,你只須賠償對方人身方面的損失,而對報廢車的損失如修理費等,有權拒絕賠償 [4] 。
另外,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,主要看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;該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,即原因力的大小;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。
雖然對方駕駛報廢車輛屬于違法行為,但這個原因與事故發生并沒有因果關系。對于對方的違法行為,相關法規有明確的處罰規定,交警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,但這并不能成為減輕你事故責任的理由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:“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,根據機動車的狀況和不同用途,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,應當報廢的車輛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。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。報廢的大型客、貨車及其它營運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。”

